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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职工因未通知本人败诉
2009-03-17 14:37:55 来源:
1993年,江西省某事业单位的职工陈华(化名)因私请假外出,申请停薪留职。缴纳了第一年的保编费后,陈华没有续缴保编费,也没有回单位上班。单位在与他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先通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除名,并将“除名处理通知书”寄给了陈华的父亲,后又在媒体上刊登其自动离职处理通知的公告。
单位本认为除名程序已经很规范了,谁知职工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职工与单位仍存在人事关系,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停薪留职超时被除名
1993年,为了出国深造,我省某事业单位职工陈华向单位申请停薪留职。单位同意了他的要求,但提出须缴纳一定的保编费。
陈华第一年按要求缴纳了保编费,此后就未缴纳保编费,也没到单位报到。于是,单位在与陈华联系不上的情况下,向省人事厅请示对陈华进行除名。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作出决定,对陈华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此后,陈华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一直不予安排。去年8月20日,陈华向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仲裁的事由不属该委受理范围。陈华不服,于2008年9月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其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仍然存在。
是否合法告知起争议
在法庭上,陈华的单位也有一肚子的怨言:“陈华当初向单位申请要求出国,单位仅同意停薪留职1年,但他在停薪留职1年后,至今未向单位缴纳过保编费,也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长期无正当理由旷工。”
该单位在法庭上解释称,2007年12月10日,单位将陈华的自动离职予以除名的函件,寄给了在南昌市某单位工作的陈华父亲陈明(化名),并注明转陈华收。2007年12月12日,陈华来到该单位,单位还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当面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送达,但对方拒绝签收。为履行完“法律程序”,2008年2月23日,单位又在媒体上刊登了陈华按自动离职处理通知的公告。
对于单位的说法,陈华则表示:“单位按父亲居住的地址邮寄,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对于单位称“陈华曾拒绝签收送达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这一说法,陈华提出了异议:“3个证人都是单位的员工,与单位存在厉害关系,且证言与事实不符。”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人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华是江西省某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应当得到保护。1993年,陈华经单位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并缴纳了一段时间的保编费,此后原告未缴纳保编费。
江西省某事业单位在未通知陈华回单位的情况下,报有关部门对陈华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明显不妥,且该决定也不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认陈华与江西省某事业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
“拒绝签收可请第三方作证”
律师提示,此案对事业单位向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履行合法手续敲响了一记警钟,同时对职工维护权益也是有益的提醒:“该单位对陈华所作出除名处理程序违法,剥夺了被处分人的知情权和申诉申辩权,应予撤消。” 对于单位来说,如何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呢?“首先尽量要将处理通知书准确地送达到本人。”对于一些拒绝签收的职工,单位可采取现场送达其居住地,并邀请第三方(如公证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现场予以证明,这样就可以达到准确送达的目的。对于一些无法联系上的职工,可考虑送达给职工亲属,并让对方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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