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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

2009-03-13 14:54:02 来源:佚名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思考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都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但要处理复杂的日常行政事务,同时还要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士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聘请或配备的,专门为政府机关处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近年来,律师受聘成为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重大项目法律风险的规避、政府民事纠纷的预防与调处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意义、作用及完善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探讨。 
  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意义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这在许多国家都被证明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措施。具体来讲,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是对一个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在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一方面反映出依法行政对于我国政府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现实情况。通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师事务,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提出法律依据,为政府行政行为把关,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提高行政行为的权威性 
  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具有非官方性、专业性的特点。其非官方性特点使律师以中立的身份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并以其专业身份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这种非官方性、专业性特点无疑会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 
  (三)提升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的要求相对人自行履行或者强制相对人履行其所设定义务的作用力。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的生命之所在,而政令不通或执行不力,无疑都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广泛接触社会各个阶层,对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有着直观的感受,律师的这一特点可使其更能清楚的认识到在行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能从法律角度提出容易被群众接受的解决办法,从而提升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作用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审查其合法性; 
  (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就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5)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7)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9)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将面临着日益增多、日趋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专门的法律人士为政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例如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土地征用、拆迁安置以及政府BOT项目建设与回收等方面,政府都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合。 
  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完善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配备相当数量的政府律师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而在我国,尽管也有不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总体来讲,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有许多政府缺乏法律顾问,或者是已有的政府法律顾问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都已证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政府的重大决策与运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完善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需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社会角色的正确定位 
  律师在社会上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在目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缺乏正确的角色定位。从理论上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种定位与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中将律师定位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相比虽然有一定的进步,但这种定位仍有很大的不足之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突出反映了律师作为服务行业的职业特点,忽略了律师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和政治功能。社会责任和政治功能的缺失,导致律师被人们定位为仅仅为委托人利益和个人利益而提供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在实践中人们对律师的认识就是“社会中介”、“个体户”。“社会中介”、“个体户”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主体,律师以“社会中介”、“个体户”这样的角色定位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显然不能适应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因此,律师要转变其角色定位,突出其社会责任和政治功能,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 
  (二)政府要转变对律师的认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充分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并骋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但仍存在着一些政府部门对律师存在偏见甚至是歧视。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持抵触情绪。他们不理解律师,不配合律师的正常工作,甚至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政府部门还将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这些政府部门对律师的抵触情绪非但不利于律师正常开展其执业活动,还不利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并且造成对政府形象的损害。因此,对于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来讲,要转变对律师的认识,吸引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这既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也有利于律师顺利开展执业活动,达到政府和律师共赢、国家和群众受益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不容否认的是,律师的素质良莠不齐,一些律师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要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首先要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政府法制机构是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内部机构,但随着政府法律事务日益增多、日趋复杂,政府法制机构需要律师的参与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政府一般是通过其法制机构与律师取系,吸收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律师也需要政府法制机构的协作与配合来处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为保障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原则性和方向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律师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律师还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律师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更需要我国政府提高法制工作水平,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执行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到政府法律事务中来,为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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