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顾问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劳动合同常识
2009-03-18 14:27:47 来源: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
- 大家都在看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