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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常识

2009-03-18 14:27:47 来源:


劳动合同常识

              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自身过错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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